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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婚姻调查公司-杭州老板 70 万包养女孩约定不嫁人,事后反悔竟要回钱?  时间:2025-06-18 09:05:23
调查间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:欠债必须还钱,这是天理人情。这一原则在《民法典》第四章“合同的履行”的第五百零九条中得到了具体体现,规定当事人需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。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合同来显现,只要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执行。

那么,倘若合同存在违法性,又会如何呢?记得在2009年,浙江发生了一起既令人捧腹又引人深思的案件。在这起案件中,一位已婚男子与一名情妇签订了一份所谓的“包养协议”。然而,当两人的感情逐渐冷淡,最终分手时,这位已婚男子要求情妇退还所谓的“包养费”,并声称这是一笔借款。那么,这位已婚男子所支付的包养费,是否应该被视为借款呢?

故事得追溯到2008年。有些男士,即便已婚,也难以自控,总觉得外面的花比家里的花更香。杭州的张某便是其中一例,他觉得自己妻子不再吸引人,于是立志要成为“洪世贤”式的人物。张某结识了同样有着相似兴趣的李某,两人初次见面便迅速陷入热恋。在几个月的地下恋情中,张某决定为李某营造一个温馨的小天地,让他得以自由地享受婚外情,于是两人商议后,拟定了一份协议。

此协议可概括为“包养协议”,其内容涉及:张某须出资七十万元购置房产予李某,房产所有权则由李某转交张某抵押。李某须终身陪伴张某,双方需持续保持这种关系,且李某不得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生育子女。若李某违反上述约定,须退还七十万元;而若张某选择终止合约,李某无需退还此笔款项。

有人寻求乐趣,有人追求金钱,这样的交易看似合情合理杭州包养小三取证,双方便迅速达成一致,签订了合同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李某与张某在这段见不得人的恋情中逐渐感到身心俱疲,加之相处日久,矛盾也日渐增多。原本脆弱的扭曲关系在一次次争吵中愈发摇摇欲坠,李某最终无法忍受,决定与自己的金主彻底断绝联系。

金某一听,顿时焦虑万分:自己为小三投入了如此巨额资金,结果自己却落得被抛弃的下场,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。曾经的甜蜜时光已被抛诸脑后,张某拿出协议,指着上面那条“李某一生一世都不能离开张某”的条款,要求李某归还买房子的七十万,理由是她违背了协议中的约定,未能履行自己的承诺。

金主张某或许是个商人,常与客户签订合约,他把这份包养协议视作合作伙伴间的协议。若从这个角度去想,事情似乎变得简单明了,李某违约理应归还之前的不当所得。然而,李某并不打算归还钱财,毕竟自己的青春年华都耗费在这位已婚男子身上,难道分手费都不应该扣取一些吗?

张某怒不可遏,不顾妻子的劝阻和同事的异样目光,毅然将昔日所养的小三告上法庭。昔日的恋人如今反目成仇,对簿公堂。为了那七十万,张某不惜丢掉颜面,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几乎气绝:张某支付给李某的七十万元并不属于债权债务范畴,他的诉求因此被驳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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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个案件中杭州婚姻调查公司-杭州老板 70 万包养女孩约定不嫁人,事后反悔竟要回钱?,若从道德层面来审视,李某充当第三者实属不道德之举;张某亦非值得同情之人。自他选择在婚姻关系中出轨的那一刻起,正义便已不复存在。再从法律角度来考量,张某最终损失七十万,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允合理呢?

我们先从他们之间所签订的那份合同入手,其中张某支付给李某七十万元用于购置房产。这一条款既可视为合同中的借款规定,亦可视作赠与条款。若视为借款规定,则张某对李某拥有债权;若视为赠与条款,则该赠与行为附带了特定的条件。

张某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,诸如李某不得擅自离去杭州婚外遇取证,不得生育子女等。其中最为核心的是,一旦李某违反了这些规定,便须返还七十万元借款。从叙述的角度来看,这份协议更像是借款合同;然而,从整体结构来看,它更类似于赠与合同,因为其中并未对还款事宜作出详尽规定。

若该合同最终得以生效,依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若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,赠与人有权取消赠与:其中包括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责任。鉴于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张某据此有权解除赠与。

然而,这份赠与合同真的有效吗?协议规定李某不得离开张某,然而,即便是婚姻关系,夫妻双方也不能作出此类限制。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配偶,而这份协议实际上是在限制李某自由结婚的权利。个人的婚姻权利是无法通过协议来加以约定的;更为关键的是,李某被禁止生育,那么,女性的生育权难道也能通过协议来限制吗?显而易见,这是无法接受的。因为这是关乎个人的人身权利,任何对个人人身权利进行限制或约束的合同,都构成了违法行为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,任何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;同时,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民事行为同样无效。而第一百五十五条则进一步规定,那些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,其法律约束力自始至终都不存在。因此,他们之间的这份协议,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。

其次,张某能否要求李某归还那七十万元?所谓不当得利,即指缺乏合法依据,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。例如,若某人的鱼塘因暴雨而鱼群涌入邻家鱼塘,那么邻家所获得的鱼便构成了不当得利。李某的处境并不构成不当得利,原因在于她并未侵犯张某的权益;张某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将钱款赠予李某;李某并未采取盗窃或抢劫等非法手段;虽然这笔钱的来源可能存在道德争议,但张某赠与李某钱财的动机是真诚且合法的。

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判决,他是否会对之前违背家庭在外养情人的行为感到懊悔?法律确实能够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,然而,这需要确保所主张的权利是合法的。在这起涉及包养的案件之外,那些借助高利贷的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,并且将受到严厉的惩罚。康德曾言:“法律是道德的底线。”即便我们拥有法律作为维护权利的武器,也必须审视所谓的权利是否符合道德规范。